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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政策解读
时间:2019/03/28 00:00 来源:黑龙江省“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办公室 作者: 点击量:3565

为进一步明晰政策标准,省“大棚房”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形成了专项清理整治整改行动政策解读,统一政策口径,供各地参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任务。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一)各类农业园区界定

1.近年来,各地在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过程中,建设的农业产业园、创业园、主题公园、田园综合体等,都属于专项行动方案中所指的各类农业园区。

2.各级政府及部门批准的农业园区。

(二)“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的界定

1.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

2.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进行工商登记的;

3.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变更土地用途的;

4.其他事实上以设施农用地为名的情形。

整治整改标准: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整治整改标准: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大棚耕作条件。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看护房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整治整改标准:考虑我省实际需要,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对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控制在单体、单层、40 平方米以内;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非项目用地的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控制在全部棚室面积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两层以上(含两层)看护房必须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3.对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正在农业育苗等生产作业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暂缓整改,并逐级签订整改责任状和政府承诺书,待本生产季结束和自然条件具备后于 6 月 30 日前依法依规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及时报备。

4.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建自用且作为唯一住宅(无其他宅基地)、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除原住宅已出卖或被征拆后已进行安置的情况外),完善县级政府甄别确认材料,建立问题台账,按照单层、从紧够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生产生活一体看护房,按照规定整改。

四、附属及配套设施非农化或面积超标准问题。

(一)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农业园区的管理用房必须是直接服务于农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产品展示、商贸洽谈、人员办公、职工临时居住、内部食堂。

整治整改标准:

1.对附属及配套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2.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和农业园区的管理用房,总体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 5%以内,最大不超过 10 亩。设施农用地手续不规范的,在 3 月底前整改完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抓紧规范,补办相关手续。

五、“一事一议”问题。

整治整改标准:对政府主导和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连片、带有社区性质的看住一体的超标看护房,确实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适用“一事一议”,由市级政府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向省“大棚房”办报备。

六、其他问题

1.农业设施建设之前,所用土地为非耕地,后期调整为耕地的,如何整改?

有些存在违法违规“大棚房”问题的农业大棚,当初修建时所用土地为非耕地,后期在耕地占补平衡等土地规划调整过程中,将其调整为耕地,这类问题属清理整治范围,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2.农业大棚内从事盆栽、苗床栽培或无土栽培等,地面是否可以硬化?

按照不破坏耕作层、易于复垦的要求,可以适当硬化,满足生产需求。

3.农业园区内配电房、水肥一体化混料装置、泵站等设施用地如何管理?

这些设施是现代农业园区必要的配套设施。其占地应纳入附属设施用地管理。

4.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的,财政资金要如何追回?追回的资金退回到哪里?如何使用?

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用于“大棚房”建设的,一经查实,属于国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追回至整合专户统筹用于脱贫攻坚;还处于预算执行年度内的财政资金,退还冲减对应预算科目;无法退还的,按原预算层级收缴国库。具体由地方财政部门视情况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5.一些地方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时,对有的“大棚房”问题实行挂账处理,算不算已整改?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根据“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整改标准和相关政策口径,限期整治整改到位,不允许“挂账处理”。

6.对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地农用的温室、不超标的看护房,不列入此次整改范围,由市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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