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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秸秆禁烧的通知
时间:2019/10/02 00:00 来源:红卫农场环保科 作者: 点击量:2432

广大种植户朋友们:

一年一度的秋收已经开始,辛勤的汗水变为丰收的果实。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禁任何人在全场范围内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渠边、坑边的秸秆,在全场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实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目标,积极引导种植户采取植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实现植物秸秆有效利用,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地工作。

农户有相互监督和举报其他焚烧秸秆种植户的权利和义务,应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做到不烧一块地、不冒一处烟。

如发现火点,将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发现火点,现场确定纵火人为该地块农户或该农户的务工人员、亲戚及其他与该农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据相关文件及土地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取消该农户土地承包资格,并将纵火人移交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如发现火点,现场未发现纵火人,交由派出所进行侦查,确定为他人纵火,依据相关文件及土地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取消纵火人土地承包资格,并将纵火人移交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如发现火点,现场未发现纵火人,交由派出所进行侦查,不能确认为他人纵火的,则由所在地块农户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文件及土地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取消其土地承包资格。

4对纵火人和拒绝、阻碍秸秆禁烧工作及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禁烧秸秆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整治力度不断增强。对于屡禁不止的焚烧秸秆行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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