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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卫农场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7/05/31 00:00 来源:宣传部 作者:王洪霞 点击量:2249

为进一步加强红卫农场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神,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办理程序,现将租赁补贴方案制定如下。

一、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农场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二、住房保障范围

农场规划区和各管理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居民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低保家庭;在中央财政帮扶系统内的贫困家庭;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有农场常住户口且一直居住在农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低保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一)低保家庭由各单位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申请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最后由房产科核实确认。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

(四)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报名。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管理区、居委会初审。管理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各管理区、居民委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申报资料上报到城建局。

(三)由建设局、民政局、工会、政研室、街道办对管理区、居民委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八、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

(一)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在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未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照农场租房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全场统计上报数确定后具体核算。

九、农场应成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场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组  长:王凤龙

副组长:郭成

成  员:城建局赵继飞

民 政局     穆  丹

工    会    赵丽莉

政 研 室    姚  红

街 道 办    李青华

财 务 科    李延红

纪    委    闫建军

以及各管理区书记、居民委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场城建局,负责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轮候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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